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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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仲裁。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4、提起訴訟或仲裁。

刑事案件中,訴訟時效的中止都只能是發生在追訴期間的最後6個月之內,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則沒辦法控制了,每個階段都有可能因為一些法定事由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在受理時進行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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