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延長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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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延長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嗎?

訴訟時效延長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嗎?

有的;訴訟時效延長與訴訟時效中止、中斷都是法律保護權利人的措施,但前者與後者有所不同:

1、發生的時間不同。

時效中止、中斷都發生在時效期間完成前,而時效延長則發生在時效期間完成後。

2、依據的事由不同。

時效中止、中斷根據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而時效延長的事由法律無明文規定。

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是權利人於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説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並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時效是可以進行延長還有中止以及中斷的;對於這三種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特別對於中斷和延長的時效一般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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