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判緩刑一定要問當地司法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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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省判緩刑一定要問當地司法局嗎?

外省判緩刑一定要問當地司法局嗎?

外省判處緩刑需要詢問當地的司法局。法院判緩刑的,司法局無權不接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該司法局轄區的,法院應當將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執行。司法局不接受時,可以要求司法部門説明理由,建議向當地公安局諮詢處理,反饋情況。對矯正對象的接收是一項嚴肅、嚴格的法律程序,當地公安局以權力機關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為依據,以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為載體,以履行法律手續為表現形式,因此司法局應當接收。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在外省判處緩刑的話需要詢問當地的司法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之後一般由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執行。適用緩刑的條件包括了:宣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且實施緩刑對社會沒有危害;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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