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土地糾紛怎麼起訴拆遷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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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土地糾紛怎麼起訴拆遷的行政機關?

一、拆遷土地糾紛怎麼起訴拆遷的行政機關?

(一)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並且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頭起訴)。

(二)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就會在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會在7天內判定為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三)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在15天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到原告。

(四)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並通知原被告。

(五)開庭審理。確定開庭時間後,人民法院會在開庭3天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至於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遷糾紛起訴的情形包括什麼?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拆遷補償合同提起訴訟的,未簽訂安置補償合同的,僅憑拆遷通知書提起訴訟行政。行政行為與民事訴訟是指訴訟主體不同,請求權的範圍是不同的。例如間接損失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索賠,而直接損失只能在行政訴訟中索賠。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係。行政行為是指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行政訴訟是一種有效的訴訟方式。

其實拆遷糾紛可以分為內部糾紛以及外部糾紛兩種類型的糾紛,如果是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產生的糾紛,即為拆遷安置的外部糾紛,在處理外部糾紛的時候,行政相對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之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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