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與合同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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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與勞務工在勞動關係、福利待遇和人員管理使用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勞動關係的區別。合同工是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直接使用、管理,其工作關係、勞動關係、工資關係、社保關係均屬於用人單位。
勞務工又稱勞務派遣工,是勞動者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其勞動關係屬於勞務派遣公司,員工的管理教育、工資發放、社保關係等均屬於勞務派遣公司。
第二,福利待遇的區別。合同工的福利待遇直接由用人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享受同待遇。勞務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
第三,人員管理使用的區別。合同工屬於本單位的正式員工,單位對其有考核、提拔、表彰等權利,根據工作需要,單位也有權調動其工作崗位,可根據有關規定解除或是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工一般從事的工作都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工的提拔、使用等歸勞務派遣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工與合同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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