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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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1、敲詐勒索罪是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而搶劫罪是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獲取財物的行為;

2、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搶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敲詐勒索罪,不負刑事責任。

二、搶劫罪的特徵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敲詐勒索罪怎麼認定

敲詐勒索罪認定關鍵是區分威脅和要挾(即脅迫)方法,威脅和要挾方法有以下特點:

1、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羣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2、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3、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是有所區別的,分別為在逼迫被害人手段有所不同,實施暴力要達到的目的不同,實施的時間有所不同等,所以在對行為人確定罪名時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從而對行為人依法作出合理的判決,如果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認定搶劫罪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要是認定為敲詐罪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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