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全文內容有哪些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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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法律文件中重要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法每次修改都是根據實踐中的訴訟困難來進行修訂的,近二十年來經歷過幾次修改。知悉民事訴訟法全文最新內容的改動,應該是每一個從事司法行業的工作者需要做的事情。每一個法律條例都是律師的武器,如果連基本的法律條例都不清楚,又怎麼為我們的當事人服務呢?下面讓小編都講解部分改動。

民事訴訟法全文內容有哪些改動?

事訴訟法全文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刪去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相應地將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僅僅是民事訴訟法全文最新內容的一小部分,因為原文內容過多,小編就總結了最重要的部分。最近的這次民事訴訟法改動還是挺大了,好幾個方面的內容都有所增加或減少,所以大家要注意仔細看了。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你。如果各位網友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聯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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