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全文中對證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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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證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審理的法律依據,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於審理過程中證據的提交、類型等都有詳細的規定,那民事訴訟法全文中對證據有哪些規定?本站小編將為您提供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民事訴訟法全文中對證據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證據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

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

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

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

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

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

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

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

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

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

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

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

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

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

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

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

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

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

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民事訴訟法全文中對證據的相關規定。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證據的提交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提交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後,才可以被法院採納使用,如果證據難以取得或者有可能滅失,那麼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證據的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的保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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