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人身傷害理倍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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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普通的民事糾紛造成的一般的人身傷害案件,也屬於民事糾紛,只要給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沒有達成輕傷的話,都按照民法總則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不過作為人身傷害案當中的受害者,應該知道的一個問題就是民法總則人身傷害理倍的時效是多久?避免超過了相關的訴訟時效,錯失維權的最佳良機。

民法總則人身傷害理倍的時效是多久

一、民法總則人身傷害理倍的時效是多久?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民法總則人身傷害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三、人身傷害賠償的客體是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像這種人身傷害理賠,可以説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在發生以後直接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了。如果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並且經過司法鑑定以,已經達到了輕傷級別,這就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了,所以在生活當中不管做什麼,都一定不能夠觸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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