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人身傷害時效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民法總則是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長期以來這部法律在不斷的修改就是為了能夠很好的人們的合法權益,其中就有對於人身傷害訴訟時效作出説明,在生活中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交通事故都會出現嚴重的身體損色,那民法總則對人身傷害時效是多久?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民法總則對人身傷害時效是多久?

一、民法總則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民法總則人身傷害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三、人身傷害賠償的客體是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身體安全是每一個人最為關注的問題,但是意外事故還是會發在人們的身邊給與人們的傷害比較大,遇到傷害後要及時的訴訟。因為訴訟的時效時間是兩年,過了期限就不會受理,也就是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