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緊急避險條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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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緊急避險條文是什麼

一、《民法典》緊急避險條文是什麼?

第一百二十九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某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二、緊急避險的規定

1、構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社會公共財產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②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採取避險行動。

③避險行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育網

④避險行為具有“相當性”。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於他人的實際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2、緊急避險的法律效果:

(1)因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避險不當”。由緊急避險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避險適當的,因避險造成的損害按照以下規則承擔:

①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險情的人是否具有過錯,在所不問。

②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又受益人適當補償。

《民法典》上的緊急避險條文具體內容雖然和《刑法》上的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緊急避險的原因如果是由自然引起,並且行為人的行為得當,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樣,在《刑法》上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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