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法律規定是什麼 - 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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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法律規定是什麼,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緊急避險在我國是被允許的,但是我們也要注意,為了防止有人利用緊急避險行為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允許緊急避險,只有符合了一定的條件,行為人才可以進行緊急避險,這一點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那麼緊急避險法律規定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緊急避險法律規定是什麼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必要損害”的認定,應掌握以下標準。

(1)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益。

(2)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權利。

(3)在財產權益中,應以財產價值過去時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

(4)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及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並非公共利益永遠高於個人利益。

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要想緊急避險,首先必須要有危險源的存在,如果行為人利用緊急避險來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要注意,這種情況下是被涉嫌相應犯罪的,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適用於緊急避險,一些特殊職務的工作人員是不適用緊急避險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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