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的緊急避險的相關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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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的緊急避險的相關法條是什麼

日常生活當中,當大家遇到一些天災人禍的時候,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很可能會採取緊急避險。但是在某種情況下,因為自己的緊急避險,也會給單位或者公司帶來一些損失,所以説為了解決這種民事糾紛,其實我國對於緊急避險也是有着法律條文進行約束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民事上的緊急避險的相關法條是什麼?

一、民事上的緊急避險的相關法條是什麼?

1、構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社會公共財產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②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採取避險行動。

③避險行為具有“必要性”。

④避險行為具有“相當性”。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於他人的實際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2、緊急避險的法律效果:

(1)因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避險不當”。由緊急避險人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避險適當的,因避險造成的損害按照以下規則承擔:

①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險情的人是否具有過錯,在所不問。

②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又受益人適當補償。

二、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29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二十九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某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針對,民事上的緊急避險的相關法條是什麼的詳細介紹。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因為緊急避險而造成一定損失的情況下,由引起險情情況的人進行承擔損失。但是如果是因為自然災害導致大家進行緊急避險的話,對所造成的損失是不予承擔的。緊急避險也是為了進行自我保護,在法律當中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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