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關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一、正當防衞與緊急避險的聯繫與區別有哪些?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關係是什麼?

正當防衞與緊急避險的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成立的前提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兩者都有某種限度的制約,否則,都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成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區別在於: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衞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衞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衞。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衞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於或者大於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衞對防衞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6、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衞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衞權"或者"絕對防衞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二、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我國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三、正當防衞的符合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由此可得,緊急避險不是他人有意對本人造成傷害或者是自然災害對自己造成傷害,而正當防衞肯定是他人主觀上想對自己造成傷害而進行相應的反擊。所以二者之間本質上是不同的,但是都是對自己生命安全保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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