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6條具體內容和解讀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明天,現在國家也相繼頒佈了一些保護兒童和未成年的法律法規。但是近年來虐待兒童的新聞還是接二連三,令人心寒的是有些竟然是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以往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進行處罰,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36條則對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

民法典36條具體內容和解讀是什麼?

民法典36條具體內容和解讀是什麼?

《民法典》36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解讀:近年來,虐待孩子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次《民法典》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僱”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以往是對監護人以外的處罰規定,因為大家都沒想到虎毒都不食子,有的父母竟如此心狠,同時也預防了一些孩子由於父母離世或其他原因而由其他親戚作為監護人時,監護人利用監護人的身份損害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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