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順序監護人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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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多數是針對百姓所制定的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本文整理了民法中關於監護人順序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學習。説到監護人,大家通常想到的就是父母,但是也有無父無母的人。那麼你知道民法總則順序監護人是如何規定的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民法總則順序監護人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順序監護人是如何規定的?

1、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以上就是關於民法總則順序監護人的全部規定。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對於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監護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是兄姐,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配偶。監護人需要對被監護人起到監督作用,不履行責任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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