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人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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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監護人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典》監護人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被監護人的範圍修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於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即60問歲以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過委託監護的方式進行保護。這樣便產生一個問題,已滿18週歲未滿60週歲的非精神病人如果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已滿18未滿60週歲的植物人),由於其不在法律規定的被監護人的範用之中,而不能獲得被監護的權利,那麼其合法利益應如何被保護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存在漏洞。《民法典》二十八條將“精神病人”修改為“成年人”,彌補了對被監護人範圍規定的不足,使得18至60週歲的非精神病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權益能夠得到合法的保護,“成年人" 的這一修改充分體現了其立法體系的完善化。

二、監護制度與親權

對於監護制度,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態度有所不同。大陸法系的監護是指為無親權保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置人身,財產權利照護民事法律制度。而英美法系並不區分監護與親權,採用“大監護”的概念。我國既借鑑了英美法系的“大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規定了其監護人,又採納了大陸法系的親權制度。而《民法典》仍然維續採用這一規則,對此未做出改變。筆者認為。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應屬於《親屬法》的相關內容,既然我國堅持大陸法系成文法的原則,那就應當堅持大陸法系適用親權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兼取英美法系的“大監護”制度。 而《民法典》仍然維續採用這一規則,對此未做出改變。筆者認為。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應屬於《親屬法》的相關內容,既然我國堅持大陸法系成文法的原則,那就應當堅持大陸法系適用親權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兼取英美法系的“大監護”制度。 在未來的《民法典》裏親權可在親屬一編,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由親權和監護權同時進行保護,面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 力的成年人的保護則適用成年監護制度,對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身心障礙人適用照管制度。這樣,就構建了我國完整的“親權 監護 照管”的監護制度體系,既簡明扼婆,又全面的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有缺陷自然人。

三、健全監護制度的監督機制

《民法典》基本上未做出其他規定,仍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面對我國監護監督機制不足的問題,期望能夠在《民法典》相應的司法解釋中增加有關監護監督的具體規定。主要是解決誰來監督,如何監督的問題,以下是筆者的建議:誰來監督? 《民法典》,被監護人無監護人時,其居住地的村、居委會都有可能成為其監護人服行監護職責。故將為成為監護人的村居委會設定為監護的監督人是較為合適的。其次,如被監護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委是其監護人,相應的各級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門則可以是監護制度的監督管理人,行使相應的監督權力,保除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一旦民事主體獲得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後,監護就會自動失效,這是由於此時民事主體已經不需要他人的監護,可以自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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