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2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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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國民法典對公民民事權利進行了全面梳理,包括物權、財產權、繼承權及監護權等。其中,民法典用一個章節圍繞監護權展開了論述,新增了一些條款,其中就包括32條的內容。那麼,民法典第32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

民法典第32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32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監護權?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三、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是什麼?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另外,父母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時,法院可以考慮撤銷其監護權。根據民法典第32條規定,未成年人沒有合適監護人的,應該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或者委託未成年人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充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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