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刑訴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的權利。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根據本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在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友中選擇一到兩人代自己進行辯護。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擔任辯護人。這主要是考慮聘請該類人辯護會影響判決、決定的嚴格執行。並且本人已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觀上難以充分行使辯護人的權利,為委託人進行辯護。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保護中就明確了必須允許其找專業的人員為其辯解有利的證據和事實,但是因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也要求辯護人必須有特定的職業或者由專業的機關派出,否則不僅影響其權益還會使司法不公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