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總則對顯失公平這一問題的説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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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我們知道在商業談判的時候,會更根據雙方能夠給出的最大條件來簽訂合同。但是大多數時候,會存在大公司欺壓小公司的情況存在。也就是説會簽訂有失公允的一些合約。那麼在《民法典》對顯失公平的相關合同有什麼政策規定嗎?

新民法總則對顯失公平這一問題的説明有哪些?

一、《民法典》顯失公平是什麼意思?

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

二、《民法典》關於時間的規定有哪些?

(一)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時間的起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二)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行為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三)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六)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七)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八)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九)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十)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十一)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十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十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十四)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十五)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對於《民法典》對顯失公平的合同的一些詳細的規定,以及相關的解釋説明。其實從上述文章中我們可以發現對於這一現象,已經做了相關的補救措施。那麼對於在商場上行走的人來説,瞭解這一相關知識就顯得格外的重要了。相信看到這裏你肯定有自己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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