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是具有什麼能力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法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和自然人相互區分。像日常生活中見到的企業就是最重要的一種法人類型,屬於營利法人。在我國最新頒佈的民法典中,特別有一個章節對法人進行了介紹,相關的條款也比較多。那麼,民法典法人是具有什麼能力的?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民法總則法人是具有什麼能力的?

一、民法典法人是具有什麼的?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二、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對的,不是具體的人,而是一種組織。民法典法人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其用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拿企業來説,其具備名稱、經營場所和經營範圍,獨立開展業務往來,創造效益。當然,法人設立後,當出現特定條件後,是可以申請解散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