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總則112條身份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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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新民法總則112條身份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是日常處理人們民事糾紛最經常用到的一部法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處理經濟糾紛。隨着社會的發展,《民法典》也在一直修改更新。那麼《民法典》第112條對於身份權又有哪些規定呢?下文對《民法典》112條對於身份權的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民法典》第112條對身份權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身份權】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什麼是身份權?

(一)概念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某種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每個民事主體都享有的權利,只有當民事主體從事某種行為或因婚姻、家庭關係而取得某種身份時才能享有。

(二)親權

1、親權的概念

親權是指父母基於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方面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

2、親權的內容

(1)對子女人身享有的權利

A、保護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負有保護的權利與義務

B、教育權。

父母有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進行教育的權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誘導,沾染不良習氣。

C、法定代理權與同意權。

父母是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進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從事與其年齡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動,須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進行。

(2)對子女財產享有的權利

A、管理權。

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保存與管理的權利。父母未盡職責,造成未成年子女財產損失的,應賠償其損失。

B、處分權。

為了子女的利益與需要。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處分。

C、使用收益權。

在不毀損財物或無損財產權利的情況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以獲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對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而被剝奪親權時,親權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三)配偶權

1、配偶權的概念

(1)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確立夫妻關係的雙方。

(2)配偶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與妻作為配偶間的一種身份權。

2、配偶權的內容

(1)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3)協助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彼此相互協助、扶養。

(4)忠實權。

(5)離婚權。夫妻雙方有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權。

(四)親屬權

1、親屬權的概念

(1)親屬是由婚姻、血緣和收養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

(2)親屬權,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間的身份權。

2、親屬權的內容

(1)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他們相互間有繼承權,而且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父母死亡情況下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財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擔任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等。

(3)兄弟姐妹間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義務;相互享有繼承權;他們有進行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以及在一方失蹤後進行財產代管的權利。

3、侵害親屬權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凡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履行義務、賠償損失。

上文對《民法典》112條對於身份權的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和親屬權,身份權只有處於某種特殊情況下才會顯現出來。每個人的身份權都受法律保護,我們享有權利就需要履行義務,侵害身份權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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