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商法與民商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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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的穩定,和諧發展,我國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斷健全。在我國法律框架中,日常生產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層面都不一樣。例如商法和民商法,這兩種法律雖然看上去都是針對經濟市場的一種法律手段。但是,對於廣大市民來説,商法與民商法是什麼,具體的定義,很多人都不清楚。本站小編將為您答疑解惑。

在我國商法與民商法是什麼

在我國商法與民商法是什麼?

一、民商法是什麼?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並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並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於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説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採取民商合一體例。

二、商法是什麼?

商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於中國沒有單獨的商法典,對商法學的研究長期依附於民法而進行,因此不但使中國商法學的研究長期徘徊不前,而且對商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也一直沒有取得共識。2001年9月,中國法學會商 商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個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於中國沒有單獨的商法典,對商法學的研究長期依附於民法而進行,因此不但使中國商法學的研究長期徘徊不前,而且對商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也一直沒有取得共識。2001年9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宣告成立,從而標誌着商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開始獲得社會的認同。對商法學的研究也開始步入一個新的研究階段。2002年9月10日至22日,筆者應邀到廣島修道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在校期間,受到兒玉正憲校長、川內刕副校長、法學部豐田博昭部長、大賀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偉彬副教授、國際交流中心課長大津章先生、國際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諸君的熱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謝。根據安排,筆者為廣島修道大學的部分學生作了“中國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講,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學部助教授鈴木正彥先生自始至終參加了整個演講活動,並與我多有交流,使我獲益匪淺,對此表示感謝。演講結束後,鈴木君囑我將演講內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回國後根據鈴木君的建議,我對演講內容進行了整理,並對部分內容進行了增減,由我校民商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譯成日文,不足之處謹請各位指正。

關於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 最近幾年中國學者對商法學的研究比較活躍,新觀點較多,擇其要者簡述如下。關於商法的獨立性問題。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係中商人及其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否具有獨立性是決定商法是否能夠獨立發揮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礎。而商法的獨立性主要取決於商法商法能否在內容上能否區別於民法而獨立存在。關於民法與商法的區別,我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所謂立法價值取向主要有兩層含義:

其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

其二是指當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到價值界定、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當有明確的目的性,都應當有自己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民商法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之所以為絕大多數大陸法國家確認,除了二者在調整對象和調整內容上有明顯的差異性外,二者在價值向上也具有顯著不同。調整對象的差異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門法的獨立調整範圍,而價值取向的不同則會決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終追求目的,從而使性質各異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成為必要。民法和商法在立法價值取向上的主要差異性表現在:在民法的諸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當公平原則與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發生衝突與矛盾時民法首先會選擇公平,在處理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的關係時採取的是公平至上兼顧效益與其他。由於世界上根本就沒有絕對的公平存在,因此民法的公平主要強調和保護的是個體公平僅侷限於經濟個體之間的公平和平等,它僅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機會上的平等,而不能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去追求實質的公平和平等。民法只能是個人利益的本位法和個人權利的維護法。公平的實現雖然會有助於個人利益的實現,但並不當然有利於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會對抗社會的公共利益。民法既強調形式上的公平,更強調實質的公平,因此公平既要強調對法律規則的嚴格適用,但並不僅僅拘泥於對法律條文的機械理解,更加註重立法的主旨,強調探究當事人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實現實質的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則是效益,在處理效益與其他法律原則的關係時採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顧公平與其他。效益就其本質含義來説是指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和經濟利益的實現。效益包括個人效益(個人收益)和社會效益(社會收益)兩部分。“個人收益率是經濟單位從事一種活動所得的總淨收入款。社會收益率是社會從這一活動中獲得的總淨收益(正的或負的)。它等於個人收益率加上這一活動使社會其他個人的淨收益。” 效益體現了社會活動實現的利益和耗費之比。對個人利益的追求是推動社會進步的主要動力之一。正是這種對效益的強烈追求和對效益追求的充分尊重與保護才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古典經濟學家認為,自利行為具有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個方面是因為自利行為可以服務於有用的目的,這是所謂的結果主義者的市場合理性;另一個方面認為個人有權利按照自我利益去行動,這一推論是以權利觀念為基礎的。 諾思認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 商法只不過是將這種對效益的追求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則的形式表現出來,將社會經濟主體的行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範圍內。即“通過經驗來發現並通過理性來發展調整關係和安排行為的各種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的情況下給予整個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商法不但以效益作為其最高價值目標,而且為了實現效益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犧牲公平,典型的如有限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鼓勵社會財富的擁有者積極進行行為,通過對這種個人逐利行為合法性的肯定和保護,以實現個人財富增加基礎上的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值。但這一制度卻以出資人的有限責任來對抗的無限求償權,實際上是將出資人的部分生產經營風險轉嫁給了債權人。

2、二者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經濟必須有兩個存在條件:

一是由於社會分工是每一個社會主體都不能生產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從而使商品交換成為必要。

二是由於財產分屬於不同的人所有,使每個人都能無償地佔有他人的勞動產品,而必須承認對方的,並進行等價勞動相交換。與此適應,就產生了制度和合同制度。而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則是市場經濟。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生結果。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的配置和調節市場行為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運行模式。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主要區別在於: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應的概念,指的是一種社會經濟形態,強調的是社會產品的實現方式,即必須進行等價勞動相交換以實現各自的生存和發展需要。而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實現方式所對應的是非市場經濟(主要是計劃經濟、國家壟斷經濟、獨裁經濟等),主張市場是實現社會資源配置、滿足人們需要的手段和場所。市場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為要素幾個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場主體是純粹的經濟人,物的要素是貨幣資本。貨幣資本不同於單純的貨幣,它具有強烈的逐利性趨向。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完全與商法的基本內容相吻合。因此可以籠統地説,民法是商品經濟的基本法,而商法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商法是關於民法和商法的,民商法所設計的問題中,有些也和民法是相通的。而商法則是為了維護經濟市場的穩定和和諧而制定的法律體系。總之,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無論做什麼,不要投機取巧,一定要腳踏實地的,堅定不移的維護我國的司法體系。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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