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無效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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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無效行為有哪些

一、《民法典》無效行為有哪些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含義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

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哪些情況下無效行為不可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無效行為有好幾種,只要違法了其中一條,都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大家在簽訂合同或者是處理事情的時候,一定要確保對方是完全有民事行為的、並且簽訂合同的同時一定是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籤訂,並且是自願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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