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效力未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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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效力未定的行為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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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述題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

  你好,我主要從結果上説吧: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需要追認,追認都即發生法律效力,有溯及力;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催告其追認。若不追認,過了追認期即為無效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是指存在法定的可撤銷的要件,當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若不行使或者未行使則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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