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對錯誤逮捕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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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錯誤逮捕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那麼檢查結果安或者是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的話,在現實生活當中也會存在着錯誤,也就是錯誤逮捕。對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憲法對錯誤逮捕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憲法對錯誤逮捕的規定是怎樣的?

逮捕公民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1、必須有該公民構成犯罪的證據。

2、必須是可能判處以上刑罰。3.並非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依修訂後的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我國憲法的修改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某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三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第三十四條 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第三十五條 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十六條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第三十七條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十八條 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第三十九條 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第四十條 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一條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第四十二條 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第四十三條 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四十四條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二、其他

第四十五條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條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八條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十九條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逮捕的話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比如説需要有證據證明其次就是一些可能會被判處刑罰以上。在這裏小編也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憲法修正案的規定內容,也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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