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行為能力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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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規定我國民事活動的法律根據,幾乎所有的民事上的糾紛和案件都可以用民法典作為處理依據,因此民法典上規定的內容十分重要,瞭解民法典的條例有助於我們面對民事糾紛時有一些處理方法而不至於手足無措,民法典行為能力如何規定?

民法總則行為能力如何規定?

一、民法典行為能力如何規定?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完全分清楚自己行為且在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分辨自己行為的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閲讀民法典時要注意分清楚這些定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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