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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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法律依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應當准許。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僅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害人,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放棄對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相應法律後果,並在裁判文書中説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以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製作筆錄。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附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在上述法規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司法機關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判決提供了依據。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進行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積極坦白交待犯罪事實,爭取寬大處理,避免拒不認罪而造成惡劣後果而從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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