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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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權利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權利

(1)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物質損失。

(2)申請回避權。

(3)委託訴訟代理人。

(4)為了保證賠償的實現,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採取保全措施。

(5)為了解決生產或生活上的困難,有權要求先予執行。

(6)參加法庭調查,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和證據作出陳述和發表意見,參加法庭辯論。

(7)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或者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自行和解。

(8)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

三、什麼主體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對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不同觀點。一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7條中規定的“被害人”,作為犯罪侵害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譬如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權利為對象的犯罪中,被害人當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諸如盜竊、貪污、搶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動中,被害人顯然應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3、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近親屬是與死者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而應獲得的賠償,理所應當看作是被害人遺產的範圍,因而,由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備事實根據。

5、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裏的“可以”應理解為“應當”,即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檢察機關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它既是公訴機關,又是附帶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訟權利。但需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無權同被告人就經濟賠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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