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程序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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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程序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一、工傷認定程序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1、申報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4、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鑑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二、工傷申報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1式2份

2、 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單位有效工作證、單位簽章工資表、單位簽章的從事本職工作證明等(原件並複印件)

3、 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並複印件)

4、 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並複印件)

5、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照片等有關證據

6、 事故發生詳細經過

7、 單位、企業法人註冊登記資料(可到工商部門查詢)

在勞動者工作期間,按照規定所有的用人單位都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為了當發生意外情況時,社會保險可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來減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損失,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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