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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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哪些?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哪些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一般債權請求權,為三年。

(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為20年。

二、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這與消滅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前提相一致。同時,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喪失的並不是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消滅,而不是程序上的請求權消滅。因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權利人取得勝訴的根據,所以又稱為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既不能協議排除對訴訟時效的適用,也不得以協議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訴訟時效規範為普遍性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

普通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後開始計算的,但是最長訴訟時效是直接從權益受損以後就開始計算的,不管當事人是否知情,如果權益受損超過20年以後當事人才知道,法院也不會再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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