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包括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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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期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期限,如當事人對一審不服的,應該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關於期間的分類,也有不同的角度。那麼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包括哪些種類?下面我們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了解下關於期間的知識吧。

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包括哪些種類?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包括哪些種類?

訴訟期間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

以期間是法律規定還是法院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是七日,從人民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蹤的公告的期間為三個月;上訴期間,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等。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比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起訴狀的欠缺的期間;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間等。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同時,既不能過長亦不能過短,過長會遲延訴訟的進行和案件的審結,過短會限制訴訟參加人行使訴訟權利。

以期間能否變更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是指在規定的期間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不准許法院延長或者縮短的期間。比如,上訴期間,當事人不服判決、裁定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的期間為一年等。在不變期間內應當進行的訴訟行為沒有進行,權利人就喪失了該項訴訟權利。

二、民事訴訟中的期間如何計算?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期間以月計算,則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後一天。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都不包括在途時間。比如,訴訟文書是郵寄的,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當以郵局的郵戳為準,只要郵戳上的時間證明在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將需郵寄的訴訟文書交付郵局,就不算過期。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中,對期間作出規定,是為了提高訴訟的效率,保證當事人能夠及時的行使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按照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指定期間和法定期間。這裏需要注意,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運輸文書過程中的時間不會影響到文書的送達時效。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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