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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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普通時效期間為3年,特別時效期間有1年、5年,最長時效期間為20年。

1、3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環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2、1年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5年

《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中普通時效是3年,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案件的時效是1年、5年,而20年是最長訴訟效期,而20年是從被侵害之日算起,而對於1年、5年是指知道被侵害之日算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時效。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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