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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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執行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執行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民訴239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執行程序若干解釋29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10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民訴解釋482條)

二、申請執行終止期限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執行程序若干解釋27條)

三、通知被執行人期間

法院受理執行案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下稱執行工作規定第24條)

四、執行措施期限

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2、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民訴解釋487條)

3、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民訴解釋316條)

4、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15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民訴解釋465條)

5、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民訴解釋469條)

6、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民訴解釋514條)

五、執行寬限期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主動騰空房屋。(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第2條)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執行時效一般是兩年,若對方在兩年中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當事人可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算是調解書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解決民事糾紛主要還是在雙方當事人,既已作出判決就該在期限內執行,而當事人的另一方最好能以寬容之心待之,給予對方充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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