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反訴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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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時,經常會遇到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訴的請求,這是人民法制意識加強的表現,但在現實生活中,依舊有不少民事主體不知道民事訴訟法反訴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故而即使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對方的違法行為,也無法向人民法院闡明,針對此種現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民事訴訟法反訴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反訴的概念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訴訟法上稱為本訴)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反訴是針對本訴提出的。

二、本訴和反訴所需滿足的條件

提起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提起反訴也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

本訴與反訴之間的事實必須有牽連,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三、反訴提出時間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反訴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公訴轉為自訴的案件,不適用反訴;二是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可見舉證期限屆滿前是能否反訴的時間界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的,為有效反訴;反之則為無效反訴。如果反訴無效,該怎麼辦?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採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提出反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自訴案件才能提出反訴請求,若自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則反訴適用於自訴的規定。就司法實踐而言,並非所有提出反訴的請求,都是户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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