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權與控告權的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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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權與控告權的區別在哪裏

申訴權與控告權的區別在哪裏

申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在其權利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這就是申訴權。

控告權就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

控告權與申訴權的區別:

①含義不同。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訴訟判決不服,或者受

到壓制、歧視等不公正的待遇時,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或訴訟,請求免除、減輕處理或予以解決,給予公正待遇。控告權是指公民因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有權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指控、告發,要求依法處理。

②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包括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實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失職行為,以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控告對象不限於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還包括在執行職務之外實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③處理程序不同。申訴處理程序比較嚴格。

二、刑事案件中申訴和控告有什麼區別

1、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款、3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由此可以得出控告人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

2、提出的時間不同。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是一種補救措施,只發生在判決結果生效以後。控告的目的在於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控告發生在判決以前。

3、針對的對象不同。申訴是事後的補救,申訴的對象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控告是指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控告的對象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所以説,在平時的生活要弄清楚這些權力的區別,這樣在以後遇到困難時,或是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才能夠有效地利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衞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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