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與地役權的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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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鄰關係與地役權的區別在哪裏?

相鄰關係與地役權的區別在哪裏?

1、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係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的。

2、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

3、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4、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一般是有償的”

二、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沒有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受益人應負賠償責任。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沒有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以另開通道。

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鄰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宅院內增添或改變財產狀況,或者正進行某項行為,確實影響對方生活和生產的,法院將根據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

綜上所述,相鄰權與地役權是有區別的,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相鄰權是法律規定的,那麼地役權是雙方或者雙方以上對同一塊兒土地的使用籤的協議,要求不是相鄰的雙方也可以,只要簽了協議,不管隔多遠這一條都適用。並且相鄰權它是無償的,而地役權它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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