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訴控告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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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訴控告有哪些區別?

我們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都離不開申訴與控告,那麼,關於申訴控告有哪些區別?二者本質的區別就是控告的語氣相較於申訴來説,比較強烈,其次,二者目的不同,申訴是為了自身的權益,控告是為了公眾的利益。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申訴控告有哪些區別?

(1)目的不盡相同。申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人事權益,而控告除了有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的目的外,還有要求上級機關或者其他專門機關依法懲辦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目的。

(2)客體不同。申訴的客體是人事處理機關的決定,控告的客體是侵害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

(3)範圍不同。申訴的範圍法律明文規定,主要涉及人事關係,而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控告內容沒有限制,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只要公務員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進行控告。

(4)程序不同。申訴有法定的較為完善的複核、申訴、再申訴程序,有層級限制,公務員只能按照層級逐級申訴,而控告不受層級限制。

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是《刑事訴訟法》中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明確,是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必要條件,也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具體兩者的區別:

1、起訴一般被理解為提起訴訟。我國任何公民或經濟組織在受到人身,經濟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侵害,可以就被侵害所受到的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損害行為有關的人進行損害賠償。

2、由我國人民檢察院就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向法院提起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被稱為公訴。

3、被起訴與被指控不是同一個層面上的用詞,被起訴包涵被指控的意思,但是被指控不一定是指被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關於申訴控告有哪些區別?申訴與控告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利益,儘管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但是在如今社會中,可以不顧自身安危,為他人做貢獻之人少之又少,我們身為社會公民,都應該共同為建設和諧社會而努力,實現小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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