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撤訴費用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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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撤訴費用如何收取?

民事訴訟撤訴費用如何收取?

撤訴一樣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只是減半收取,以下是相關規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於撤訴案件訴訟費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但是對於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訴訟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訴訟費不僅是法院收取的訴訟成本,還應該成為法院調控訴訟的一種手段,所以對於按撤訴處理案件訴訟費的收取問題,有必要按照司法實踐的情況,區分對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就這種情況而言,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更是對法庭審判的不尊重,當然不應該退還訴訟費,並且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另一種情況是,“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條對這種情形規定的比較寬泛,在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有幾種動機。一些當事人認為沒有勝訴的可能,不出庭以減少訴訟的成本;一些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擔心通過正常途徑撤訴會影響案件的再次受理;還有的當事人則是由於各種原因,對法院產生牴觸情緒,惡意的不參加訴訟。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原告浪費了法院和其他當事人的精力和時間,增加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動撤訴,退還一半訴訟費的話,則成了對此種行為的鼓勵和認可,實不可取,故“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應該退還訴訟費。

第三種情況是,送達不能的按撤訴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原告方起訴或上訴人上訴交納了費用後,離開庭審判往往還有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裏,可能由於各種原因,原告或上訴人改變了原來的通訊方式、聯繫方法,法院採取了合法的送達方式,當事人仍未及時收到開庭傳票,影響了參加庭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主觀並非惡意,那麼應該允許當事人就退還訴費問題單獨或一併提出申訴,並應該退還一半的訴費。

訴訟費可否申訴、上訴的問題。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大多規定對訴訟費用可單獨提出審查要求和提起上訴。俗話説“有權利而無救濟,等於無權利,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才有權利”。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計算上有錯誤,法院應當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説,單獨就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是不被允許的,這無疑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不當限制。

我國司法運作的可行性出發,可以設立訴訟費異議審查制度和上訴制度,當事人對法院要求預交的訴訟費可以向該院申請審查一次;對一審判決確定的訴訟費承擔數額,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單獨提出上訴;對二審判決確定的訴訟費承擔數額,不服的當事人可向該院申請審查或在再審申請中一併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沒有錯誤而訴訟費分擔出現錯誤,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糾正。這樣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也使法院在確定訴訟費如何承擔上更趨合理、公正,同時減少了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磨擦。

二、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民事訴訟撤訴費用也是要收取的,這是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的。訴訟要收取案件的受理的費用,撤訴同樣要收取,所以在沒有考慮清楚是否要進行訴訟的時候,不要盲目的選擇,有了民事糾紛之後,首要的選擇應該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還可以選擇調解,最後才選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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