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判決下來被告不履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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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起訴判決下來被告不履行怎麼辦?

民事起訴判決下來被告不履行怎麼辦?

民事起訴判決下來被告不履行,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生效後,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就意味着,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以及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如果有執行能力,但採取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拒絕履行執行義務,司法機關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有金錢給付的判決,如果拒不執行,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支付判決書確定的款項外,還可以要求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當然,執行費用也由被執行人支付。如果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被執行人也會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納入信用檔案中。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費。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判決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條 訴訟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事起訴的判決處理,是屬於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作出的司法處理,當事人是需要嚴格執行有關判決決議的,如果拒不執行判決決議的,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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