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一直不領判決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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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被告一直不領判決書怎麼辦?

民事訴訟被告一直不領判決書怎麼辦?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被告不出庭的,如果是一審判決,可以留置送達,或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法定時限一過,被告不上訴的,判決即行生效。如果是二審判決,審判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1、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書下來後,不聯繫被告直接強制執行判決結果是不可以的。只有在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時,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民事訴訟程序執行的條件和特點是什麼?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②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

③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執行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①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無論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由何種機構作出的,凡應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加以實現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

②執行程序的目的在於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內容。

③執行手段具有強制性。

如果被告遲遲不領取判決書,法院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送達。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發生時,應該具備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該文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存在負有義務的一方,故意拖延,逃避,拒絕履行義務。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執行權是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的,執行手段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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