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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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管轄

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的時候,原告提起訴訟要到被告管轄法院提出或者到合同履行地提出,那麼我國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管轄有哪些相關規定,在實際司法鑑定中要如何確定履行地。本站為你解答。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合同管轄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本條是關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從本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特殊地域管轄的幾種情形。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的,是法律針對特別類型案件的訴訟管轄作出的規定。同時這些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並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轄的適用。也就是説,這些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轄,允許當事人住所地確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和法律事實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進行共同管轄,使多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轄權。

本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發生糾紛,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的爭議;有的是因合同變更發生的爭議;還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便於法院查明案情,便於在必要時及時採取財產保全等緊急措施,以利於合同糾紛的正確解決。

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司法實踐中,如何確認合同履行地是比較複雜的問題。一般地説,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交接的地點。合同的種類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應依照下列規定: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③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是關於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管轄相關法規有哪些規定和在實際司法鑑定中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等問題的解答,確定合同履行地確實比較複雜,但是作為原告一定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才能確保向管轄法院順利提交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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