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工資待遇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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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工資待遇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實習期有工資嗎?相信很多即將面對實習的大學生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其實真正意義上的實習期間不存在工資的説法,只不過是,有些實習單位會給予一定的報酬或補貼。對於實習生工資待遇的問題,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解答。

一、實習的含義

“實習”用《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運用和檢驗,以鍛鍊工作能力。”大學生實習是高校專業教學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生對專業建立感性認識,鞏固所學理論知識,培養專業技能和實際工作能力的重要環節。通過實習,學生不僅可將書本上學到的專業知識與社會實踐融為一體,而且可以積累書本上沒有的社會生活經驗,提高對生產和生活的應變能力,彌補課堂教學的不足。

二、實習生工資待遇問題

我們通常所説的實習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並不是嚴格的法律上的實習。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總結提煉,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

1、一種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如《專利代理條例》中規定,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後,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有勞動關係,目的在於從工作中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類似這樣的情況還有律師、醫師等等。

2、另一種是實習人員出於教學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這種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因為實習人員與其他機構有關係的緣故無法建立勞動關係。還是以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為例,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着高等教育的關係,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係。而且這種實習的目的也沒有第一種情況的專業性,大學生可以從事與未來工作不相同的實習內容。所以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於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於教學。在一些法律法規中也有這樣的説明,如《鐵路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管理細則試行 》中説:“本細則所稱實習是指教學計劃規定的認識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臨牀實習醫科院校 、教學實習師範院校 、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原本大學生實習是由學校安排的,因此不容易令人誤解,不過由於近年來大學實行擴大招生的計劃,學生的數量的急劇增加,給學校安排實習工作增加了難度,因此學校也比較鼓勵學生自己尋找實習的機會。藍色飄飄大抵屬於這種情況。他並不是學校安排進公司實習,而是通過熟人的介紹進入了這家公司實習。即使如此,仍然改變不了學生身份,由於他與學校依然有教學關係,且還處於沒有畢業的狀態,所以是我們所説的第二種實習情況,他與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

今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倒是在全國範圍內比較早地對實習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作出了規定。該辦法第十一項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後,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該辦法強調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更何況,該辦法第一項就聲明:“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適用範圍不容質疑,該辦法中所説的實習期肯定不包括在校學生的實習。不過有勞動關係的實習當然能夠適用該條款獲得自己應有的利益。

那如何看待與單位之間的關係呢?只能説他與公司之間是民法上的勞務關係。民法是一部尊重雙方意思自治的法律。所以如果想要工資應當和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就此問題進行商議,排除雙方可能因熟人造成的意思理解上的錯誤。當然如果公司堅持實習沒有工資的話,也只能考慮一下是否要繼續實習下去了。

由上文可以看出,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的行為屬於社會實踐的行為,它與試用期以及正式員工不同,不會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法律條例中並未對此有具體的規定,實習生“工資”待遇的説法,實則上是其實習單位給予其實習期間的報酬和補貼。有關實習生工資待遇的問題,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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