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後發現對方無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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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後發現對方無財產怎麼辦?

保全後發現對方無財產怎麼辦

對方沒有可以被保全的財產的,法院不會採取保全措施,申請財產保全,應向法院提交可保全財產、財產所在地等材料,此外還應該準備以下材料:

(一)財產保全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提交身份證或複印件,無身份證的,應提交户口薄身份證明,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法人申請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擔保書、擔保人的身份證明、擔保財產的證明依據。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二、財產保全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若對方有可以被保全的財產,但是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過程中將財產給轉移了的話,法院是可以調查出來的,如果存在這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將已經轉移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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