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般代理的權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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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一般代理的權限有哪些?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

二、民事訴訟一般代理的權限有哪些?

委託訴訟代理人權限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的範圍都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

委託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一)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二)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三)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

(四)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是委託人授予的,那麼自然代理的權限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對於民事訴訟一般代理的權限,委託人需要在授權書上進行確認,並寫明相關具體的事項。如若委託代理人行使的權限,是在規定的範圍內的,則其造成的後果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所以委託人在寫授權書的時候,務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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