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中代理人有哪些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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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事故訴訟中,患者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往往會請代理人。那麼,醫療事故訴訟中代理人有哪些權限?在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中,代理人可以代理患者的哪些行為?代理人在醫療事故訴訟中享有哪些代理權啊?

醫療事故訴訟中代理人有哪些權限?

案例:朱某,8歲,因醫院過失造成一眼盲的損害後果,其父母委託律師以醫院為被告提起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醫院委託律師應訴。案例中,朱某父母、朱某父母代朱某聘請的律師、醫院聘請的律師,他們在訴訟中的地位及權限如何呢?

一、朱某的父母在訴訟中的身份是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是依據監護權而產生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本案中朱某父母在朱某未成年之前對其有監護權,法定代理權隨監護權的產生而產生。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人,不僅能夠行使一般性訴訟權利,還可以行使涉及實體利益處分的訴訟權利,如提出、承認、放棄、變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等。

二、朱某父母代朱某聘請的律師及醫院聘請的參加訴訟的律師,其身份是委託代理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的授權委託而產生,即是基於委託合同關係與單方授權而產生的。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接受委託而作為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三、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的授權委託書。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書面授權委託書。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國外,其應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授權委託書才具有效力:(1)僑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上述案例中,朱某父母委託律師代為參加訴訟,應當向法院提交由朱某父母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四、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委託代理可以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在一般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對於特殊訴訟權利的代理必須要明確授權。如果授權委託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只能理解為一般代理,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五、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委託了代理人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再出庭參加訴訟。上述案例中,朱某的父母代朱某聘請了律師,如果給了律師特別授權,在訴訟過程中,朱某及其父母可以出庭參加訴訟,也可以不再出庭參加訴訟。但因為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常涉及相關鑑定,鑑定機構認為本人需要參加鑑定的,本人應當參加。

綜上,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通常有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基於法律規定和特殊身份而產生,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則是基於委託合同和單方委託,代理權限來自於委託方的授權,委託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我們知道:代理人代理權限的大小都是被代理人授予的。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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