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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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訴訟費規定是會對於訴訟費用全部退還。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法院駁回起訴請求的時候,法院會退還起訴人交納的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服駁回決定的,可以進行上訴。

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行政訴訟案件可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它們的收費標的規定:

(一)下列非財產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二)財產行政案件的收費,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一定比例交納:

(1)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0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至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按上述規定的超額遞減率,對爭議金額分段計算,然後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取的數額

在當代社會不管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都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的,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訴訟費繳納辦法的規定來進行執行。如果是屬於駁回起訴的狀況,那麼就不需要繳納訴訟費,訴訟費用會予以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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