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開庭不到庭能否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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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開庭不到庭能否再次起訴?

原告開庭不到庭能否再次起訴?

原告開庭不到庭能再次起訴,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獨代理”或“一人代理”,後者稱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防互相推諉,也便於發生糾紛明確責任。如果授權委託書未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則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和責任推定為同等。

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卻委託,但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代理人承擔。委託代理人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委託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自主地為意思表示。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受託事項,不得擅自轉委託,除非在緊急情況下。

二、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怎麼處理

1、如果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如果無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是原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活動,而且也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訴訟,此時是需要按照自動撤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但是需要進行注意的,就是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可以再次的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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