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是不是隻需要舉證最後一次主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訴訟時效中斷是不是隻需要舉證最後一次主張?

訴訟時效中斷是不是隻需要舉證最後一次主張

一般只需要舉證最後一次主張即可。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主要是從實體法的角度對訴訟時效期間的長短、計算及其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各種不同情形下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很多法院在處理時,也是不加區別地將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一概地分配給原告或一概地分配給被告。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二、民事訴訟流程

1、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並且根據所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3、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同時,被告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原告。

5、因為人民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在3天內告知雙方當事人。

6、人民法院通知開庭時間。

7、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在開庭3天前通知提起的訴訟參與人。

8、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沒有發生法律上規定的這些法定事由的話,訴訟時效就是不間斷的計算的,可每一次的主張都要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所以,行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抗辯權的時候不需要對之前的主張一一進行舉證。但最好還是把所有的證明材料都妥善的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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