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訴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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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申訴依據

民事訴訟申訴依據是怎樣的?

1、民事案件申請再審

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該生效裁判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或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也可以向作出該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申請再審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幾種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超過六個月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送達回證複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3、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業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申請再審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除提交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各一份。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製作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在實踐中如果想要進行民事申訴是需要民事訴訟申訴依據的支撐,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可以申請再審都是的,有的情形是不可以的。在實踐中,大家如果要申請再審還需要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大家可以瞭解一下民事再審申請書怎麼寫有着怎樣的規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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